2006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 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 9 月 1 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 年齡一般不超過 40 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 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 二 )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 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 1 , 3 , 4 ,各項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后連續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項報考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
可招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9 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延邊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煙臺師范學院、聊城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湖南科技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云南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 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 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 13 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8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南開大學、河北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遼寧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范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上述各高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 MBA 聯考”。
1. 符合(一)中第 1 , 3 , 4 ,各項的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后有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 2 年或 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可招收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94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山東財政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上述各高校,錄取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考生時,只從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六)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準,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并在 10 月 25 日前 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和辦理接收手續。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確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 10 月25 日 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資格。
三、報名
(三)網上報名: 2006 年碩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網上報名方式。
1. 網上報名日期: 2005 年 10 月 10 日 — 31 日每天 8:00-23:00 。
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
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提前報名,時間為 2005 年 9 月 18 日至 23 日(每天 8:00-23:00 )
2. 考生自行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www.chinayz.com.cn)瀏覽報考須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凡不按公告要求報名、網報信息誤填、錯填或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復試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在上述報名日期內,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網報信息。
3. 網上報名填寫報考信息時注意事項:
(1)參加統考的考生可以填報同一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相近的兩個招生單位。
(2)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3)參加“法碩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4)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學科專業。
(5)應試的外國語語種按招生單位的規定任選一種。
(6)同等學力的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4. 報考地處西部邊遠省區的招生單位、且畢業后原則上在西部邊遠省區就業的少數民族應屆本科畢業生,以及工作單位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范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成分和填寫畢業后回少數民族地區的定向或委托培養生時,方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5. 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薦免試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統考,否則將取消推薦免試生資格,列為統考生。
6. 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研究生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有關報考規定,遵守保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系。
(二)所有考生 ( 含推薦免試生、農村教育碩士生 ) 均須到報考點進行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并繳費和照相。
1. 報考點現場確認時間: 2005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14 日
2. 現場確認地點:
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和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告指定的報考點確認;
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告指定的報考點進行確認報名。確認截止日期與統考生確認截止日期一致。
3. 確認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證(應屆畢業生加學生證)、現役軍人及軍隊文職干部證件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查驗;考生確認本人網報信息;
(2)考生按規定交納報考費;
(3)報考點按規定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
四、考生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審查考生網上報考信息后,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發放準考證。招生單位將在復試時對考生學歷證書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再次審查,對弄虛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五、考生辦理報考手續交納報考費后,不退報考費。
六、考試
(一)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
(二)初試日期: 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 ??荚嚂r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超過 3 小時的考試科目在 1月16日進行(8:30 至 14:30)。
不在該規定日期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三)初試科目:
1月14日 上午
統考、法律碩士聯考及單考科目為政治理論(滿分為 100 分);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初試聯考科目為綜合能力(滿分為200 分);
1月14日 下午
外國語(滿分為 100 分)
1月15日 上午
統考數學或西醫綜合或中醫綜合或 1 門業務課(滿分各為 150分)。
1月15日 下午
業務課(滿分為 150 分)考
以上各科的考試時間均為 3 小時,考試方式均為筆試(含超過 3 小時的考試科目)。
(四)考試大綱及命題
1. 全國統考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命題,考試大綱由教育部制訂;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2. 單獨考試的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3. “ MBA 聯考”的初試科目為兩門:外國語和綜合能力。英語和綜合能力命題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關機構承辦。選考日語或俄語的考生,用全國統考的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政治理論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在復試中進行)。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全國工商管理(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并已下發至招收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院校。
4. “法律碩士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 門:政治、外國語、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綜合課(含法理、憲法和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語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寫,并已下發至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試地點:參加全國統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ㄗ灾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的?。ㄗ灾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
考生初試成績通知單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單位負責發出。
(六)復試
1. 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 5 月上旬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再次復試。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復試進行,成績計入復試成績。
2. 對以同等學力資格(以報名時為準)報考的考生(不含“ MBA ”和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一律加試。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復試時,要進行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兩門,每門考試時間為 3 小時。
3. 少數民族地區及少數民族考生的復試:
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
考生的少數民族成分網報時應如實填寫,虛假成分及復試時更改無效。
4. 為西部地區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在職考生,戶籍和人事檔案須在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所在地,方可享受優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報考的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對報考統考、 MBA 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考生提出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對應屆本科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一的參加復試最低分數線。
對單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經教育部批準的北京大學等高校自行確定本校復試分數線。
各招生單位原則上進行 120% 左右的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參加“ MBA 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只能轉到其它校同一專業復試,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復試;未參加“ MBA 聯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亦不得轉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法律碩士專業復試。
調劑復試的要求均以初試結束后教育部發出的 2006 年錄取工作通知的規定為準。
七、體格檢查
考生復試時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具體要求,見各招生單位招生簡章或復試通知。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參加統考、“ MBA 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可被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托培養或是招生單位自籌經費碩士生。
參加單考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托培養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定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參加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學學習。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單位。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時采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及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畢業生調配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其他
(一)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忌c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后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后,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培養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可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軍隊系統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